法律明确定义“碰瓷” 定罪量刑有了依据

2020-10-26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日前从相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依据。

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孙某某单独或伙同马某某在相山区供电小区内,其中一人挤碰被害人行驶中的车辆,后以受伤为由拦停车辆,并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或香烟,勒索他人财物共计3万余元。经依法审理,相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单独或伙同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法官提醒,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现;有的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实施犯罪;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遇到类似“碰瓷”现象,不要轻易与对方达成协议,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留下热心市民联系方式以便后期公安机关调查。(曹玲玲)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