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河长约谈制度强化监督刚性

2020-10-27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河。对于怀拥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巢湖的安徽合肥来说,治理河道对巢湖流域生态系统保护至关重要。近日,随着《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审查批准,合肥集聚起更强的法治力量守护“城市水脉”,加快推进巢湖流域生态系统治理及水生态文明建设。

河道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的行政区域和行业。保护好、利用好河道资源,事关生态建设,事关城市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市防洪抗险能力和水环境治理,贯彻落实‘河长制’,促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河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保护好、利用好我市河湖资源。”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利林说。

2019年3月,《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系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采纳、吸收基层经验做法,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河道防洪功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确保《条例》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

今年6月16日,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条例》修改小组开展了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共收集了165条意见。8月10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改后的草案稿进行了逐条审查。8月28日,《条例》经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重点在政府和部门职责、河道建设和管理、河道保护、河长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充分体现“绿色”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其中,关于河长制的规定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将河长制工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内容。

《条例》要求设立四级河长制度,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河长,并明确了各级河长的职责,向社会公布名单。由于流域之间水系相通,河长之间必须携手合作,步调一致,《条例》要求实行河长会议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会议分别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组织召开,其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乡镇、街道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同时要求建立约谈制度,有关部门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由河长制办事机构提请同级河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河长未履行职责的,由总河长进行约谈,也可以由总河长、上一级河长委托河长制办事机构进行约谈。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增加监督刚性约束,以确保法律落地见效。

河道不仅包括河流湖泊,还包括行洪蓄洪滞洪区。《条例》在防汛抗洪应急措施方面,规定不得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开挖河堤、河坝分流洪水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防汛抢险结束后及时处置。在河道保护方面,《条例》还吸纳了有关推进河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方面审议意见,增加了包括排污监管、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水质监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并明确十四项禁止行为和六项限制行为,划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红线。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围绕碧水保卫战,出台加强环巢湖十大湿地保护的决定,持续跟踪问效,加强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监督。此次对河道管理进行地方立法,实现河道科学治理、依法管理,将在更深层次意义上推动巢湖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用法治力量保障水污染防治整体效应的提高。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