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讨,“典”亮仲裁

2020-10-27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日前,淮南仲裁委及时召开民法典学习研讨会,在会上,仲裁委秘书长盛勇要求:淮南仲裁委仲裁员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大学习力度,正确理解每个法条蕴涵的法理,知道理解法律到位。要结合个案适用法律到位,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三要结合仲裁工作,做好普法宣传,确保民法典宣讲到位。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研讨,理解适用准确,淮南仲裁委成立民法典研究兴趣小组。在兴趣小组启动会上,盛勇秘书长把民法典与仲裁有关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研究价值的问题梳理了一遍。大家按照秘书长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兴趣方向及小组的统筹安排,确定自己的选题。

仲裁员申玉恩在参加会议时说。“我首次被聘为淮南仲裁委的仲裁员,也是第五届淮南仲裁委的首批仲裁员,我深感责任重大,我想利用这次民法典学习研讨的机会,向有经验的仲裁员学习,提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能力;也希望能够借这个机会和集体的智慧,逼着自己去思考、写作和表达。”

第一次研讨会上,大家压力很大。“我们希望大家不仅会写,还要会说。”盛勇明确要求,表扬的话不要说,直接提建议。正所谓,“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仲裁员卢元在发言时说,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充分保护私权,才能全面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并有利于规范公权。《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相比以往的法律规定,该款新增但书规定,表明其立法目的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一律无效。但是该款究竟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我认为,《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理解为禁止性规范。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不能有效解决该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确定,应着重探寻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规范目的和规范重心。

仲裁员魏学亮谈到,我虽然有着多年做仲裁工作的经历,但在民法典的学习适用上也是一个新兵。《民法通则》第93条、《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总则》第121条均简略规定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与部分法律效果,但关于管理人之义务、适法与不适法管理之区分、不真正管理之特别规则、无因管理之追认等,均无明确规定。《民法典》于准合同编设专章(第979条至第984条)规定无因管理,弥补原先立法之不足。我认为,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

表扬容易批评难,要想“批”得到位,更要下功夫。盛勇不仅要求大家,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会前他对文章精读数遍,研讨会最后,他还会结合每个人的发言,提出修改方向和指导性意见。

“如果我泛泛而谈,说不到点子上,大家嘴里不说,心里也不服气。”盛勇笑着说。

几个月来,在这种平等讨论、无私分享的氛围下,观点、灵感、思辨之智就这样悄然凝聚。

盛勇说,“作为民法典时代的第一批仲裁员,不断学习和探索,保障民法典落地后的精准适用,这是我们应有的责任。”

深入研讨,互相交流,淮南仲裁委的仲裁员们一直在不断努力。他们用辛勤的汗水,“典”亮了仲裁。(记者 徐洪勇)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