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保证人只签名不再“全包”

2020-11-30  来源:安徽长安网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降低借款风险,民间借贷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方便快捷的人保成为债务人的首选。不少人因碍于人情,抹不开面子为亲戚朋友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却未约定保证方式,最终导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仅坑了自己,也坑了全家。

这种局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会有所改变。

那么,民法典对此有何新规定?今天,南陵县法院法官就结合具体案例为你详细解析。

近日,家住南陵的小满(化名)遇见了一件糟心事,白白替人背上一笔高额债务,每天过着被人追债的日子,内心真是苦不堪言。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去年有一位多年未见的老同学阿明(化名)来找他,阿明说他在投资一个大项目,准备拉小满入股,信誓旦旦表示项目启动后至少能赚上百万!小满心动了,但是自己拿什么入股呢?阿明“贴心”地拿出一张欠条说:“都是邻里乡亲的,我也不要你的钱,只是我现在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你帮我在欠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个字,下个月项目启动后我马上还钱,到时候你还能拿分红。”于是,小满带着对“分红”的美好向往,以保证人的名义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也未约定保证方式。

结果,还款期限已至,债权人却找上了自己,昔日的老同学早已不见了踪影。小满这才意识到就是自己这随便的一签,让自己背上了高额的债务。

债务担保人要承担何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此类情况将不再会出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注意这里的“不能履行债务”意思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通俗的讲,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借款。

假如案例中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在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前提下,小满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要先穷尽手段要求阿明偿还借款,最后才能要求小满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到推定为一般保证,实际上是对保护对象进行了变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证人的权益,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法官结语:任何签字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大家在作为保证人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主债权内容,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建议优先选择一般保证方式,慎重采取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个人提供保证的同时,还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确保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债权的实现。(南陵法院)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