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激活”司法救助兜底条款

2020-12-10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了救助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七款“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称之为“兜底性条款”。今年11月,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郭磊在办理江小亮(化名)申请司法救助一案时,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就“激活”了这一兜底性条款。

11月30日上午,经池州市检察院决定,给予江小亮3.9万余元司法救助的相关流程已全部走完,救助金不日将直接打入江小亮的个人账户。

母亲被害申请人生活陷困境

司法救助申请人江小亮系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人,8年前瘫痪在床,丧失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妻子不得不外出打工来维持全家人的生计,自己平时则全靠母亲王某月照料。然而,不幸却再次降临这个家庭。

今年1月10日,原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德到江小亮家中行窃,被江小亮的母亲王某月发现。吴某德推门时将王某月碰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因见王某月花掏出手机欲打电话,吴某德害怕事情败露,遂掐其颈部直至其死亡,并拿走钱包,后查明钱包内有6枚一元硬币。

4月28日,池州市检察院就此案以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吴某德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对吴某德限制减刑。一审法院同时判令吴某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计3.9万余元。

虽然案件已判决,但吴某德也是贫困户,家中并无什么积蓄。吴某德入狱服刑后,其妻子因是弱劳动能力者,其子又智力残疾,均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案件承办法官也表示,该案确实无法执行到任何赔偿款。

母亲被害,江小亮在外务工的的妻子只得回家照料江小亮,全家人因此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并且江小亮常年需求医问药,医药费开销较大,一家人由此陷入因案返贫、加贫的窘境。

该不该救助兜底条款被“触动”

接到江小亮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后,郭磊进行了大量调查,详细掌握了上述情况。在查阅《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时,郭磊注意到,该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

经过分析,郭磊认为,江小亮虽然并非以其母亲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正因为其母亲可以照顾他,使得其妻子能够外出打工挣钱,现在由于母亲被害,妻子不得不中断打工回家照料,一家的生活显然是受到了间接影响。不过,江小亮的情形虽可与该条款类比,但严格比照尚有出入,还不宜直接适用。

对于江小亮一家的实际困难,该不该给予司法救助?不能直接适用“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能不能适用第七条第七款兜底性的规定呢?为取得更大共识,郭磊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基层群众代表实地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在听证会上请大家充分探讨,共同为解江小亮之困出谋划策。

11月11日,郭磊来到江小亮家。“你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今天特地邀请大家一同过来实地看看,再开个公开听证会,评议评议你的司法救助申请可不可行,我们大家共同来想办法。”

“江小亮家庭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他家进行司法救助。”“我认为江小亮的情况应适用‘细则’第七款兜底性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救助。”听证会上,详细了解案情和救助政策后,听证员们纷纷发表意见。

公开听证社会救助上演“大合唱”

充分听取听证员们的意见后,郭磊表示,检察机关办案,既要讲法理,也要讲道理、讲情理。本案严格比照条款确有出入的地方,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特殊性以及条款规定的兜底性意义,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是要体现在这样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之中。

“来之前我还担心,觉得自己的情况可能不太符合救助要求。听到检察长说要‘以人民为中心’,我感觉心里暖暖的。”听证会后,一直有些忐忑不安的江小亮非常激动。

不久前,池州市检察院结合听证意见,决定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江小亮3.9万余元的救助。紧接着,该院又联合东至县检察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起,为江小亮落实了低保政策,解决了轮椅更换等问题。

郭磊告诉记者,这次司法救助并不会就此结束,检察机关还将定期进行回访和慰问,及时了解江小亮的思想状态和生活情况,力争在国家政策、社会公益等方面为他争取更多的帮扶,让司法救助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吴贻伙 刘晨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