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排放未严格消毒污水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获支持

2021-01-04  来源:

“本庭宣判:责令被告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萧县爱康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2月23日,随着萧县人民法院一声法槌敲定,萧县人民检察院诉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怠于履行职责违法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此案是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获判支持的第4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萧县法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兆祥、县政协副主席张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经验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余人到庭听庭观摩,县卫生等系统20余人旁听。 

案件回顾:

医疗废水排放不达标,县卫健委怠于履职。 2019年5月,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与萧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对萧县辖区内医院医疗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萧县爱康医院产生的污水未进行严格消毒,即排入污水管网。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向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该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对萧县爱康医院作出《卫生健康整改意见书》,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仍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萧县爱康医院的违法行为一直得不到查处,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及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案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紧紧围绕合议庭归纳的县卫健委主体是否合格,该委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两个争议焦点与被告代理律师进行质证、辩论,并根据证据、援引法律法规进行论证,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有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进行监管的职责,其主体适格,且该委在县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后,仅作出整改意见书,未实际对萧县爱康医院排放的医疗废水履行抽查、邀请第三方检测等监管职责,同时无证据证明萧县爱康医院排放的医疗废水已达标,社会公共利益现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该委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后,参与听审的检委会委员及出席庭审的检察官对此案进行了评议。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