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01-05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核心任务,解决实践中突出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性侵害问题、安全生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刑事保障等涉及公共、经济、民生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微调刑责年龄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这样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既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又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说。

此外,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

高空抛物入刑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作出明确。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成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新增情形,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行为虽直接入刑,但是属于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的轻罪。谈及为何要将高空抛物等轻罪入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化解司法恣意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空间所带来的罪刑法定危机。“有的行为一旦实施,公众会直观地感受到行为的危险性,从而基于对‘体感治安’的渴求发出重罚呼吁,这种民众的关切需要回应。高空抛物、抢控驾驶装置案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就属于这样的类型。而对于直觉上危害严重、影响‘体感治安’的行为,如果不增设轻罪,被勉强定罪会成为大概率的事件。将其直接入刑,可以避免将高空抛物行为人为地‘拔高’认定为重罪。”

在周光权看来,及时设置轻罪对于减轻司法压力、防止轻罪重判是有实际意义的。“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如果不及时增设足够数量的轻罪,立法上关于犯罪数量的设置过少,司法上遇到很多‘难办’案件、非典型案件或新类型案件,在罪刑规范缺乏或规范内容不明时,就会基于本能上的处罚冲动,‘打擦边球’甚至不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适用重罪规定,进而产生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的后果。”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增加危险作业犯罪,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多发易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公共卫生安全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在疫情防控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把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刑法上作出规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了进一步修改,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这一规定增加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类型,将本次防疫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以及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这两大类行为予以犯罪化,严密了法网,使得今后在惩治类似行为时有法可依,有效消减了司法困惑。”周光权说。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相衔接,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维护国家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增加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

“刑法是治理社会的最后手段。在刑法中增设非法从事人体胚胎实验、非法进行基因改良等方面的犯罪,将非法生产人类基因个体、非法改良人类胚胎、非法编辑基因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有必要的。”周光权指出,这样的行为不但违背科学伦理,而且会带来人类生物安全方面的危险。我国民法典也禁止此类行为。刑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表明国家的态度,彻底把空白堵住,有效达到用铁腕治理非法从事人体胚胎实验的目的。

严惩冒名顶替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了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的规定,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后,同步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行刑衔接。同时,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此外,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冒名顶替行为作出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定针对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种情形,而非仅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冒名顶替上大学’这一种情形作出规定,符合类型化立法的要求。”周光权说。

责任编辑: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