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01-06  来源:安徽长安网

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这些打着擦边球的人,以为自己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色产业,事实上法律早已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定,我们叫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近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真实案例:

一、2020年6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章某某、杭某某在明知吴某某可能在境外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办理的银行卡出租给吴某某使用,并约定收取报酬。后出租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

2020年11月18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章某某、杭某某批准逮捕。

二、2019年9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范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本人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及U盾,以每套卡三百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利用郭某某、范某某的银行卡实施了网络诈骗,结算金额达几百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希望大家能明白,自己平时所做的“兼职”或“帮助”是否真的是好事,如果被用在犯罪上面,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同时广大网友也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勿将自己的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