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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还“作” 芜湖一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
稿件来源:安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1-01-09 21:15:41

很多人误以为缓刑等于无罪释放,殊不知,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处罚,不用收监不等于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接受矫正,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

2020年12月29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联合镜湖公安分局,在节前警示教育大会上对违反社区矫正法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处罚。150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此次公开拘留警示教育大会。

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矫正期间,张某某身份意识淡薄,“心岸”(社区矫正app)多次漏签,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在受到区司法局矫正中心的警告后,张某某仍不思悔改,又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芜湖,前往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针对张某某一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镜湖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张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镜湖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现场宣读了张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派出所民警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当场实施行政拘留并带离会场,有力震慑了在场的每位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此次现场治安管理处罚彰显了《社区矫正法》刑事执行的严肃性,维护了法律权威,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以真实案例告诫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心存敬畏,遵规守法,严于律己,切勿再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