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官司”咋整治?安徽重拳出击,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2021-01-12  来源:安徽日报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打“假官司”牟私利 重拳整治正当时

● “包工头以我们农民工的名义打官司,要来的钱却一分也没给我们。 ”

——农民工叶某

●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 ”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

“包工头以我们农民工的名义打官司,要来的钱却一分也没给我们,你说气人不气人! ”谈及自己“被打官司”的经历,农民工叶某至今愤愤难平。

2012年至2014年,叶某等103名农民工在包工头张某林的带领下,在辽宁省阜新市某商业广场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林一直没有发放工资。直到2019年,多次讨薪未果的叶某等人突然听说,张某林以他们的名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过仲裁、法院调解,工程总包方支付了工程款21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叶某等人再次找到张某林讨薪,却仍然被拒绝。气愤的叶某等人向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受理该案后,蚌山区检察院发现案件行为发生地、农民工住所、仲裁所在地、审理法院均在不同省份,案件中103名农民工的诉讼身份证明,大多是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加盖公安部门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经过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张某林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冒用或盗用103名农民工身份,意图将工程款虚构为农民工工资获得优先受偿,制造了大量虚假调解,从工程总包方获得了工程款210万元。张某林的最终诉讼目的只是自己的工程款,而不是追偿农民工的工资款。

经蚌山区检察院提请、蚌埠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启动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公安机关也对张某林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近年来,虚假诉讼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告诉记者,从已查办的案件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等领域。而当事人大费周章,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往往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转嫁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等。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 ”杨会友说。

法律监督盯得紧 打“假官司”吃官司

● “没想到打假官司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们非常后悔。 ”

——虚假诉讼人郑某斌

● “对于利用司法‘公器’牟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 ”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范厚传原是合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副经理兼会计,他以个人名义从郑某斌等11人处借款479万元。后范厚传因无力偿还借款,利用“工作便利”,向11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公章及该公司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借款转嫁到公司名下。事后,范厚传指使郑某斌等11名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息900万元。二审法院支持了其中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合肥市检察院对郑某斌等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事实,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所有民事判决。 2018年12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踪和联动监督下,范厚传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止步。预感到“风头不对”的郑某斌等9人申请撤回起诉。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同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虚假诉讼起诉人妄图“全身而退”,检察机关紧追不放。省检察院依法就法院对郑某斌等9名虚假诉讼起诉人准许撤诉的裁定跟进抗诉。 2020年6月,省高院最终全部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合肥市中级法院准许郑某斌等9人撤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驳回郑某斌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郑某斌等9名起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决定对9名起诉人分别给予2万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对于恶意串通、实际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法院决定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制裁。此外,郑某斌等人还向被告公司自愿赔偿了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没想到打假官司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们非常后悔。 ”郑某斌在庭审时表示认错悔错和歉意。

虚假诉讼屡禁难止,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大都相互串通,不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使在法院中“碰壁”,虚假诉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一些法院也会准许撤诉,不再采取针对性惩戒措施。

“对于利用司法‘公器’牟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 ‘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2015年正式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虚假民事诉讼。我省检察机关统筹推进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监督活动,在促进虚假诉讼案件及时纠正的同时,注重监督司法人员、有关中介公司等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法违纪问题。

通过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移交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承担起查处虚假诉讼的主导责任。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28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05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58件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机关审查处理。

系统治理破难题 “公检法司”要联手

● “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难度。 ”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

●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夏某是一名职业放贷人,在安庆地区放贷时,他隐瞒身份,以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之名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且不明确收费标准,以“砍头息”的方式 (即让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前直接扣除各项费用)发放贷款。这些巧立名目的服务其实从未存在过。此外,夏某还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较低的利率,来规避法律相关规定的高息贷款。

夏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恶意民间借贷诉讼行为。去年5月,怀宁县检察院通过该院“智慧检务民事诉讼监督”平台,构建民事检察大数据中心及成案思路模型,检索相关案件卷宗,发现夏某在安庆市法院系统提起了16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怀宁县检察院经过研判确定134件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安庆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8件,提出抗诉6件,均被法院采纳。

在“云端”深挖案件线索,是我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举措之一。“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难度。必须创新侦查手段,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才能去伪存真,查明证据真伪。 ”杨会友告诉记者,我省检察机关在内部加强民事与刑事等部门协同调查监督机制,健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面排查发现并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省所办理的80%虚假诉讼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查办。

2019年12月,省检察院就发现的全省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存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共性问题,向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受到该院高度重视。去年5月,省高级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阶段加强警示提醒,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网站设置警示宣传标识、发放风险提示书、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李卫东介绍,在省委政法委的支持下,省检察院牵头起草并推动公检法司会签 《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和处理规则,细化协同防范和惩治举措,促进精准有效打击,凝聚打击虚假诉讼的共识和合力。

·得失谈·

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 李浩

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诉讼证据……长期以来,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偷天换日的操作,炮制出一场子虚乌有的讼争,以此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的权威来源于司法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而虚假诉讼人通过虚构事实,有意误导法官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虚假诉讼的背后是利益在做推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转嫁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等关键词充斥其中。更有甚者,许多黑恶势力犯罪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打“假官司”为手段进行不法行为。在虚假诉讼中,承载着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司法“公器”,变成了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使司法权威蒙羞,让司法公信蒙尘。

虚假诉讼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随着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全面保障公民诉权的同时,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而虚假诉讼将产生挤出效应,导致正常的诉讼和审判活动受到影响,降低审判效率,让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不得不延迟收到正义的裁决。

司法公信力是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累积起来的,而一件件虚假诉讼案件则在一点点侵蚀着司法公信的基石。当司法没有了公信力,法治就没有了权威,公平正义也无法得到保障。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成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两高”也各自或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这些都表明了国家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坚定态度。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虚假诉讼蒙混过关。法院要把好入口关,法官要切实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认定虚假诉讼。对发现的虚假诉讼人,不能有“一撤了之”的息诉心态,要从严处理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和打击力度,提高办案能力,依职权主动查办,从严处理此类案件。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处罚。

虚假诉讼不讲司法诚信,也是一种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在对虚假诉讼依法惩处的同时,还可对虚假诉讼参与者进行信用惩戒,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让靠打“假官司”牟利、玩弄司法之徒,切实感受到法律之威。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