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侮辱、威胁法官 无为市法院惩戒罚款

2021-02-03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无为市法院依法对一名侮辱、威胁法官的诉讼代理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现该笔罚款已缴纳到位。

无为市法院严桥法庭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被告儿媳)因不满法院判决,多次打电话用污秽的言语辱骂、恐吓承办法官,虽经告知法律后果,但仍不知悔改,其行为给承办法官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名誉。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无为市法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其后,杨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杨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法院提示:诉讼参与人如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地表达诉求。任何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影响法官正常履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