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偷越国(边)境11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2021-02-0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2月2日,黟县法院对一起11人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等11人有期徒刑11年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020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有招聘用银行卡代收款的信息,便联系对方,得知系为在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收款、转账,便与被告人蒋某商议后决定参与,并纠集了被告人肖某等4人加入。3月14日,何某、蒋某从云南省某镇爬山非法进入缅甸,与诈骗团伙上家策划、商议。被告人何某等人为便于作案联系,与诈骗团伙上家建立了QQ群、微信群,3月18日开始参与诈骗活动。每日由在昆明市的被告人在QQ群内发布当天使用的银行卡号,再由何某、蒋某将银行卡号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待赃款进入账户后,被告人等迅速通过网银或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至下级账户,再在多个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之间快速转账,然后转入“收单宝”或“旺财”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提现至安全账户,最后转账到诈骗团伙上家提供的账户中。3月26日,何某又纠集被告人江某、吕某加入作案团伙,同日何某、蒋某与诈骗团伙上家商议,增加参与诈骗的环节,开始参与使用支付宝向被害人返款环节,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3月30日,被告人吕某等二人离开诈骗团伙。次日,何某又纠集被告人许某、魏某参与诈骗活动。至2020年4月24日,何某等人共提供银行账户132个用于诈骗活动,并实施转账,诈骗金额合计1800余万元;许某等人参与向诈骗对象返款,涉案金额680余万元。同年4月27日,何某、蒋某与他人一起从缅甸果敢老街以步行的方式非法进入云南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提供收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旺财等收款、转账工具用于诈骗资金的流转,并使用支付宝等参与向诈骗对象进行返款环节,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非法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