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言语争执中对方死亡,要承担责任吗?

2021-02-22  来源:安徽长安网

现实生活中,言语争执时常发生,甚至争得脸红脖子粗,但如若一方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或其他疾病身亡 ,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19年9月11日下午,贾某某(女)驾驶车辆进入无为市无城镇某小区,但非该小区业主。沈某某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其妻陈某某见贾某某将车辆随意停放,并影响了该小区其他车辆的有序停放,规劝其将车辆移走或重新停放。双方在言语争执过程中,陈某某突发心脏病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陈某某丈夫沈某某及其女沈某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贾某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5万余元。

查明事实:此案中,无城镇某小区系一处开放式小区,未聘请物业公司服务,双方诉争的停车地点未刻划明晰的停车位置线。陈某某年逾花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家里常备速效救心丸。

争议焦点:沈某某基于侵权责任法的侵权事实诉请贾某某赔偿65万余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应判断:1.陈某某的死亡与贾某某停车或争吵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2.如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某的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与贾某某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按什么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认定:

结合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委托调取的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与陈某某互不相识,俩人因停车问题发生言语争执,争执中无辱骂性言语,无揪纠扯衣物、肢体冲突等行为。贾某某的行为,依通常情况下的一般经验判断,不会导致陈某某死亡。陈某某存在着高血压、心脏病的情况,如没有贾某某的行为,其他正常的言语和争执行为,亦有可能导致陈某某死亡的潜在隐患。陈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贾某某的停车及言语争执行为,未超出其人身自由权的必要限度,其言语争执应系常理上的辩解。贾某某并没有主观上追求或放任陈某某死亡的思想存在,也并不必然造成陈某某死亡结果发生。

纵然贾某某的停车行为存在不规范,但陈某某劝阻规范停车行为,系弘扬社会正能量,该停车行为的不规范及与陈某某的言语争执行为,应为社会道德评价范畴,但不属于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

故陈某某的死亡与贾某某的停车及言语争执行为,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沈某某、陈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在小区内行使业主自治权利,对非小区业主的贾某某停车不规范行为进行劝阻,并告知规范停车,与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对陈某某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多次调解,贾某某表示愿意拿出50000元告慰逝者,补偿其亲属。法院对贾某某的自愿行为,予以确认。故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贾某某补偿原告沈某某50000元,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此案在广大群众日常生活较为常见,对于进一步指引社会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某维护小区日常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肯定,对其不幸身亡,表示痛惜。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矛盾难以调和,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耐心倾听,释法明理,公正裁判。贾某某作为当事方,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主动给予对方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让这个案件有了一个温暖的结局,最终达成案结事了的效果。该案对社会生活中与人为善、谦让有礼、宽容理智的传统美德起到良好导向作用,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