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扰乱法庭秩序,这名男子被惩处

2021-02-25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被依法处理的案件。被告人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11月13日8时许,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正准备在第3法庭开庭审理卞某霞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案。卞某霞与李某月之子被告人卞某某不愿其父母离婚,欲阻止南陵县人民法院庭审,在该案即将开庭时,乘法庭工作人员不备,拽坏被告席上话筒。稍后,该离婚案承办法官朱某某进入法庭,被告人卞某某突然冲上前去抱住朱某某,咬住朱某某的面部,并用脚踢朱某某大腿内侧,造成朱某某面部受伤流血。被告人卞某某在被法院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拉开、控制后,被随后出警的公安干警带离。当日庭审活动被迫中断,延期审理。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此案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湾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殴打、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故意毁坏法庭设施,扰乱法庭秩序,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判处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案件宣判后卞某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庭秩序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才能充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在庄严的法庭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将收到法律的制裁。(武洪 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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