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藏匿“黑财”301万元!获刑五年半

2021-03-04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指使他人取现并转移、藏匿301万元。

近日,蚌埠中院对常某某洗钱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百零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至2017年1月,刘某等人非法开采蚂蚁山、光头山等山体。蚌埠市公安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对非法采矿现场勘测、测量,并出具开采量调查报告,经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开采量调查报告进行评审,经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审核,2010年12月至2017年1月,非法开采蚂蚁山灰岩数量为1071.45万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非法开采光头山西南侧灰岩数量为150.26万吨,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54081亿元。

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将刘某上述非法采矿所得收益中1000万元现金存入常某某的银行卡内,2016年3月10日,刘某将上述1000万元转入常某的银行卡内,2016年4月6日、2016年5月9日,常某1又将上述钱中的301万转入孙某的银行卡内。2018年1月24日,刘某因涉嫌犯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常某某刘某被拘留情况。刘某被拘留后,被告人常某某要求孙某将存放在孙某银行卡里刘某非法采矿而获得的钱款取现给常某某,后常某某进行转移、藏匿,拒不交代部分钱款去向。经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孙某在2018年2月2日之后取现的3828400元中最多仅有3010000元来源于常某某账户转给常某1账户的1000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刘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罪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明知孙某卡内的301万元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仍指使他人取现,后转移、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三百零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常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最终,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媛媛)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