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排放重金属酸碱废水 男子为污染环境行为埋单

2021-03-08  来源:安徽长安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会对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总有不法分子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铤而走险非法排放工业废水污染环境,让小编带大家看看不法分子是如何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的。

汤某污染环境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被告人汤某通过网络从湖南某市以2.4万元价格购买二手的气泵、水槽、冰机、烘干箱、喷砂打磨机等铝件清洗设备,并租用某乡镇约150m2厂房。2020年初,在未办理环评、工商注册等手续情况下,汤某雇佣刘某夫妇采取用含有多种重金属的酸碱液体原液与自来水勾兑的方式清洗废旧铝件。清洗后的废水通过PVC管被排放至汤某事先挖掘的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池中,每日排放废水约1吨,前后持续20天,废水被自然渗透至土壤中。同年4月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调查本案,并先后委托专业检测公司、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样检测,两次检测出的外排废水重金属成分均超出国家标准,其中总铬含量分别为24.8mg/l、16.4mg/l,分别超标15.53倍、9.93倍,造成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受到重金属污染损害。随后该局依法查封汤某非法清洗加工点,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任汤某停止建设和生产。同年4月2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汤某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水土资源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事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支付9.6万元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并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污染性等特质,若处置不当会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甚至威胁人体健康及生命。涉案被告人私自挖掘水池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造成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马鞍山当涂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对生态环保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让环保法治理念“审”入人心。在突出刑法惩治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环境损害赔偿诉求予以支持,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让涉案被告人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本案的判决对进一步增强群众环保法律意识、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陆菲)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