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天价拍得豪车又悔拍 没收保证金五万元

2021-03-11  来源:安徽长安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等九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罚金一案中,依法于2021年1月30日10时起至2021年1月31日10时止在司法拍卖淘宝网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辆评估价为606,199元,本次拍卖一拍起拍价为606,199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尾款缴纳期限为成交后15日内。该车辆自上拍至拍卖结束,共有18080人次关注,714人设置提醒,20人报名,经过出价74次,最终竞买人王某溢价98.1%以1,201,199元的价格拍得该车辆。拍卖成功后,王某却迟迟未能将余款在拍卖公告指定期限内缴纳,后经本院法拍工作人员数次联系催告后,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尾款,法院遂对王某缴纳的5万元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上述车辆裁定重新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所有活动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买受人王某在拍卖成交后,未在法院《拍卖公告》规定的尾款缴纳期限届满前,补齐尾款,其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竞买者的悔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网购和拍卖,在竞拍前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考虑是否竞拍,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事项,切不可随意悔拍,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再次悔拍,铜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财产处置组执行法官指导本院委托的网拍公司,提高被拍卖车辆保证金额度,缩短尾款缴纳时间,并在公告中着重强调悔拍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2日,经过45次出价,竞买人唐某以1,151,199元的价格购得该车辆,次日,竞买人唐某缴纳全部拍卖尾款,承办人已将车辆顺利移交买受人。

(王富强)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