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车夺包不成又持刀入室抢劫 男子被提起公诉

2021-03-29  来源:安徽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广德一男子姜某入户抢劫,并持菜刀砍伤被害人。3月8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抢劫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姜某身着雨衣、戴着头盔骑电瓶车在被害人周某某家巷口附近等候,不久见周某某骑电瓶车出门往广德市桃州镇双河农贸市场方向骑行,被告人姜某便骑电瓶车尾随,欲以别倒周某某电瓶车的方式抢夺周某某挎包。当尾随至广德市桃州镇太极大道福林桥位置时,姜某骑车打方向别被害人所骑电瓶车,但被害人周某某未被别倒,姜某未能实施抢包行为。

当天下午3时许,姜某预谋直接到周某某家中实施抢劫,便骑着电瓶车随身带着一把铁炳菜刀,以凌晨骑电瓶车差点别到周某某的电瓶车向其道歉为由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当姜某发现周某某家中只有周某某和其孙子两人时,便拿起厨房砧板上的一把木柄菜刀挥起准备威胁被害人时,被周某某警觉发现,便上前与姜某争夺菜刀,后双方扭打倒地,姜某挥砍菜刀时将被害人面部、左腕部、手部等多处砍伤,争抢中姜某手中木柄菜刀脱手,又将随身携带的铁炳菜刀拿出,周某某大声呼救被租其门面房经营PVC管道的王某某夫妻听到,二人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拉开,姜某趁机骑车逃离现场。经广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面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腕关节功能丧失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手功能丧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建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