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观察】区域立法协同为长江流域禁捕提供法治保障

2021-04-02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从今年4月1日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就在同一天,江浙沪也公布了当地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定,长三角三省一市“步调一致”,以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方式,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

2014年,围绕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三角三省一市携手立法,实现我国区域立法协同“零的突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认为,随着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法治先行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今后长三角地区每年都会有新的立法协同出台,为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出台背景:依法促进重大政策落地见效的实际行动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将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长江流域禁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护长江母亲河的重要举措,制定本决定是依法促进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落地见效的实际行动。

长江在安徽省境内号称“八百里皖江”,流域内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是白鱀豚、江豚、扬子鳄等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功能地位十分重要。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决定》的出台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我省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长江流域生态平衡的迫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制定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定本决定是落实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立法协作机制,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路径的具体举措。

效率优先:仅用时2个多月完成本次立法

曹林生介绍说,2020年12月24至25日,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在上海召开。上海市人大提出,三省一市人大共同商定,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禁捕采用法律性问题决定的方式,参照上海市起草的决定(草案)适度修改形成本省决定文本,争取在2021年第一季度同步出台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及时将出台决定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这部法规的从起草到通过,仅仅用了2个多月时间,体现了“小快灵”的立法特点。

今年1月上中旬,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农村厅认真研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共同协商立法相关问题,并以上海市决定(草案)为蓝本,结合我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安徽段以及重要支流的特点,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1月19日,书面征求了省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20个省直厅局,省高院和省检察院,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13个设区的市及3个县的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50多条。

2月23日,组织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同志,集中对《决定(草案)》逐条进行讨论修改,在上海市决定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禁捕区域、乡镇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垂钓行为、退捕渔民保障等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

3月15日,再次召集相关单位的同志,对《决定(草案)》进行再研究再完善。

3月17日,召开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广祥出席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了《决定(草案)》。

3月18日,向第八十六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又征求了省政府的意见。

3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内容:11条法规为长江禁捕提供法治保障

据介绍,《决定》共有11条,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与上海市决定基本保持一致,并结合安徽省实际,作了一些调整和充实。

在禁捕区域上,我省将区域确定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巢湖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

在责任分工上,《决定》从三方面做出界定。省政府将长江流域禁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考核机制落。相关市县政府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好禁捕保障工作,乡镇政府履行协管职责。部门分工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为了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违法行为,《决定》对非法捕捞、“三无”船舶、携带禁用渔具,以及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查处职责。针对不少钓鱼爱好者关心如何规范管理钓鱼行为,曹林生表示,根据全国和安徽省制定的相关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同时要科学划定天然水域禁钓区域,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止垂钓期。要严厉打击以捕捞生产或以交易为目的的垂钓行为。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安徽省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格。同时我省将提升渔政监管能力,不仅合理确定渔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还将根据水域特征配备一批船艇、无人机、雷达视频监控等执法装备设施。省农业农村厅也将联合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区域合作:立法协同成为我省今年法治建设重点

据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苏、浙、沪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签署了《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长三角立法协同自此而始。

由于大气和水域具有流动性,光靠某一省市单独治理力有不逮,因此环保领域自然而然成为了长三角地区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开展立法协同的“试验田”。从2014年开始,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先后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并就联动执法等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设置专门章节。就此,三省一市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示范性条款文本,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后实施的协调互补的立法协同模式正式形成。

在今年4月1日长三角三省一市各自公布的《决定》中,“协同”一词均被多次提及。

安徽省出台的《决定》提到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决定》中规定,安徽将建立健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日前安徽省发布的2020 年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中,“探索开展长三角立法协同工作”也成了今年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现在长三角三省一市每年都会就一个课题开展协同立法的研究,为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曹林生告诉记者。(记者 苏艺)

2020年8月,皖苏同步行动,打击长江非法捕捞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