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开庭审理

2021-04-06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3月16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浙江某公司、赵某银、范某国、陈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2020年3月29日,四被告将约20吨危险废物从浙江运至安徽,非法倾倒在淮南市上窑国家森林公园,严重侵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构成了民事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行为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生态修复等费用,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赔礼道歉。

本案是安徽省第一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起诉至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反法律、侵害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旨在通过适用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贯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向社会公众传达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呼吁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勇于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保护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孙金鹏 芦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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