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一房产中介遭遇“跳单”?起诉购房者后法院这么判

2021-04-12  来源:安徽网

带购房者去看房,后来却发现对方通过另一家中介买了这套房。宣城市泾县一房产中介公司认为购房者“跳单”并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中介费。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3月10日公开审理这起因“跳单”引发争议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认为消费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跳单”,但需要支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宣城市泾县某佳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佳公司”)主营业务是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2020年11月间,某佳公司协助王某参观了6、7套房屋,王某对其中一套位于泾川镇观澜苑的住宅较为满意。双方随后约定了房屋总价款及18400元的中介服务费,并签订《泾县房管局备案经纪机构看房确认书》予以确认,其中约定王某未经某佳公司许可,不得通过任何途径直接或间接与该住宅的产权人或者其他代理机构进行交易,否则视为王某违约。

但王某看房之后并未明确向某佳公司提出购买该住宅的意愿。同年12月22日,王某通过另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该住宅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某佳公司得知后认为王某为了规避向自己支付中介费的义务,私自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购买该住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的“跳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王某应当向自己支付中介费,并承担相应利息,但多次与王某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居间报酬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某佳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王某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同一房源信息符合常情。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中意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因此王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中介机构进行比较和选择,其最终选定另一家中介费用较低的中介公司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已支付报酬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所谓的“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考虑到本案中某佳公司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也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并支出了必要的费用,该费用酌定为3000元,可以要求王某支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佳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3000元。(陶瑞臣 韩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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