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竞业限制协议惹纷争 法官耐心促和解

2021-06-01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烈山区法院临海童法庭成功调解因职工离职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2014年12月29日,宋某至淮北某汽车4S店就职,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宋某在此单位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在同类型公司工作,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宋某于2020年5月1日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宋某离职后,任职于宿州同品牌汽车4S店,为此淮北某汽车4S店诉至法院。

经过庭审及庭后多次沟通,主审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讲授法律规定、剖析法理人情,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淮北某汽车4S店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7000元,并当庭履行。一场竞业限制纠纷圆满划上句号。

据悉,近年来用人单位利用竞业限制条款来防止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被泄露的意识越来越强,由此涉及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地呈增长态势。烈山区法院坚持护航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化解与柔性处理相结合,成功调处竞业限制协争议案件,有效地化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为我院依法处理好该类案件提供了现实经验。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维护单位权益。作为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违反合约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切实履行。(杜珍珍)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