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起干戈 倾心调解泯恩仇

2021-06-04  来源:安徽长安网

6月1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成功调结了一起好意同乘损伤致死赔偿纠纷案件。该村支部书记何某由衷的感叹:“村里花了很大精力都没调和的纠纷,一到法官手里就调解好了,还是‘邻里法官’有耐心,用真情为群众解了难题啊!”

张叔已经80岁,为平时出行方便购置了一辆电动三轮车。2020年7月31日,张叔去蜀山镇街道办事,遇同村妇女王某正好要上街,于是便搭载王某一同前往。途中,突遇汪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滑,碰撞到张叔的三轮车,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搭乘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叔也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与张叔驾驶的三轮车均属机动车,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发后,汪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就张叔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虽经交警部门和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王某子女张大、张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

无为法院速裁团队收案后迅即安排就近开庭。庭审中,张叔坚持认为自己好意搭载王某上街是助人行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且固执地认为自己年纪大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张大、张二则认为,自己的母亲是在张叔车上没的,交警也认定了他负同等责任,所以一定要为母亲讨回公道。为此,双方互不相让,两家一时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思虑再三,决定从外围着手化解矛盾,一方面向村委会了解两家情况,原来两家系同村同宗,张叔要长一辈,之前两家关系也很融洽和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和村委会已调解多次,赔偿金额差距逐渐缩小。另一方面多次联系张叔在外务工的儿子,征求他的意见,经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张叔的儿子愿意出钱帮父亲赔偿。法官趁热打铁,三天内两次赶到村委会,召集双方面对面协商。法官的真诚和努力终于打动了张大张二,也融释了双方的怨结。最终,两原告放弃了对张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只要赔偿20000元丧葬费即可,张叔的儿子表示同意并交付了赔偿款。至此案件成功办结,收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普法小贴士:“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精神是予以弘扬的,“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害,驾驶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最后提醒,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法律规定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目前市场上有些电动车,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老年人驾驶此类电动车更要谨慎小心,以免伤人伤己。(徐睿)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