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员工被骗错转公款,公司却以借款起诉员工?

2021-06-08  来源:安徽长安网

身兼会计、出纳双职的芜湖某公司员工小王,2018年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网络诈骗将20万元公司款项错转给诈骗方,2019年小王从公司离职,却未想离职一年后被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偿还公司20万元并支付利息。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诈骗错转账引发的劳资纠纷,判决员工小王对错误转账的20余万元向芜湖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小王2016年入职原告芜湖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非财务专业出身的小王在公司身兼会计、出纳两职,公司将调用公司财产的U盾授予小王用于日常业务。2018年3月的一个工作日,原告芜湖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去外地出差,当天中午,小王的同事在公司接到电话,电话中自称“某商贸公司张总”的人表示要找公司财务,同事转述小王,陈某交代找财务并将一张记载了“某商贸公司张总”QQ号码的纸条递交给了小王。

小王添加了此人的QQ后,“某商贸公司张总”表示要支付预付款给原告并让小王将开票资料发给他,之后此人将小王和另一个QQ(昵称“陈某”)拉进群,小王以为该QQ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陈某”告知小王,公司客户张总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保证金并将转账截图(汇款方为陈某,收款方为张总)发送给小王,“陈某”表示自己正在开会,发给小王客户张总的手机号码,要求小王将合同发送给张总并让其联系确认合同条款。

小王联系张总后,张总表示合同条款不准确要求退还保证金,小王遂通过QQ反馈给“陈某”,“陈某”要求小王从公司借款退还保证金给张总,小王向“陈某”询问截图中的收款账号已经丢失是否能收到对方保证金,得到“陈某”确认后,小王未经其他方式核实,通过U盾借出公司款项20万到自己账户,按照转账截图中的账号转账支付到客户张总处。转账后,小王与陈某联系发现该QQ系他人冒用陈某名义所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该被骗款一直未追回,后原告芜湖某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被告小王作为劳动者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人诈骗造成原告芜湖某公司经济损失,劳资双方并未因资金周转产生借款,故本案系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法院释明,原告选择以侵权纠纷继续向被告主张2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当前,犯罪嫌疑人利用QQ指示汇款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诈骗方式,各类媒体常有报道,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也常有提醒。员工小王自称其不具有财会专业知识,亦未接受过专业培训,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王应当对该类诈骗行为有所预防,更何况其身为公司财会人员,注意程度更应高于一般人。小王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明知QQ群里的转账截图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已丢失银行卡截图,在未向陈某核实的情况下仅根据案外人在QQ上的指示进行转账,没有尽到一般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小王存在重大过失,应向公司就被骗公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芜湖某公司作为小王的用人单位,系小王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芜湖某公司存在财务制度简单、未审查财务人员资格以及通过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财务的情形等问题,前述事实表明芜湖某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形,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且本案造成原告芜湖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系案外人的诈骗行为所致,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工作性质、薪酬情况、劳动者过错、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小王对错误转账的行为向原告芜湖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汤峻崎)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