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购买新能源车地补权益后不付款,卖方诉请买方解除合同却被驳回?

2021-06-15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蒸蒸日上”。很多人在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时候,最关注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地补?加价购买新能源车地补权益后不付款,卖方诉请买方解除合同却被驳回怎么办?

案情简述:芜湖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江苏某公司向芜湖某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单车价格13万元,广东某公司每辆加价1万元向原告买断车辆地方补贴,江苏某公司提车后将车款和地方补贴支付给广东某公司,由广东某公司将加价后的车款支付给芜湖某公司。合同签订后,江苏某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却不料广东某公司收款后仅将车款支付给芜湖某公司,未支付地方补贴款,芜湖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项下地方补贴权益转让条款。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权益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芜湖某公司解除合同项下地方补贴权益转让条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经营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的原告芜湖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公司签订某品牌新能源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江苏某公司向原告订购200辆新能源汽车,单车实际成交价13万元,被告广东某公司加价1万元/辆向原告买断车辆地方补贴,第三人提车后将车款支付给被告,由被告将加价后的车款(含地方补贴买断款)支付原告。三方还约定,合同项下车辆地方补贴由被告享有,具有申领地方补贴资格的第三人应在申领地方补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补贴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按约定申领地方补贴,将购车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仅将购车款支付给原告,未支付地方补贴买断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8-2019年江苏某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关于“财政补贴对象”的规定,第三人向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后,获得了向当地政府申领补贴款项的主体资格。案涉合同约定第三人向原告采购电动车的单价为13万元/辆,被告通过在该单价基础上加价1万元/辆的方式买断地方补贴权益,故被告在负有向原告支付加价款(1万元/辆的标准)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要求第三人全额支付所申领的地方补贴款的权利。原告主张将被告应向其支付的加价款解读为其向被告转让地方补贴权益的对价款,并将车辆购销合同人为割裂为车辆买卖合同和地方补贴权益转让合同两个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文意以及申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的政府文件规定。此外,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第三人亦完全履行了车款支付义务,并向当地政府申领了地方补贴,原告在未收到被告地方补贴款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项下的地方补贴转让条款,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全案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我国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发展,国内新能源补贴政策也处于快速向市场化转型道路。2020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同年12月,四部委再次发布《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2021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可以看出国家为新能源汽车创造稳定政策环境。在此背景下,现行法律法规对新能源汽车补贴转让行为并未有明文禁止性规定,实践中此类纠纷也较为少见。本案承办法官在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政策理念,认为新能源车地方补贴款的申领系基于购车而产生,地方补贴款与车辆买卖双方之间的车辆交易具有不可分性,卖方在未收到买方地方补贴买断款的情况下,应向买方依法主张地方补贴买断款,最终判决驳回卖方解除合同地方补贴转让条款的诉请,有效维护了新能源汽车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汤峻崎)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