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搭建P2P理财平台 “胜辉贷”实施集资诈骗

2021-06-1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几名无业人员注册成立公司,在互联网搭建P2P理财平台,宣传和推广公司的“胜车宝”等投资标,虚构该平台有借款人用汽车做抵押借款,以承诺高利息为诱饵,让集资参与人通过手机APP购买投资标,引诱众多集资参与人进行投资,非法集资造成113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399518.6元。日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八年五个月、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十二万元、八万元。

2017年7月,高某某、陈某某等人经预谋,由陈某某等人到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安徽胜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辉公司)股权转让及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陈某某为胜辉公司大股东、法人代表,高某某作为胜辉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租赁合肥市瑶海区恒丰大厦1012室作为公司办公地址,并与陈某某共同经营管理胜辉公司。高某某介绍王某某任公司行政总监,负责人事及财务等工作。陈某某通过其女儿等人办理银行卡,由陈某某、王某某保管使用银行卡及密码等资料。高某某与徐某等人联系搭建P2P理财平台,约定每月支付平台维护费6万元。期间,高某某、陈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指使徐某等人在互联网搭建“胜辉贷”P2P理财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和推广公司的投资标“胜车宝”、“新手专享”等,该投资标是虚构该平台有借款人用汽车做抵押借款,周期分为七天、一个月、三个月,以承诺高利息为诱饵,让集资参与人通过手机APP“胜辉贷”进入平台购买投资标“胜车宝”“新手专享”等,引诱众多集资参与人进行投资。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4月2日,高某某、陈某某共向300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300余万元,所得集资款进入由其掌控的第三方上海富友交易平台,后王某某将集资款转入陈某某办理的银行卡账户,并由陈某某签字使用款项,主要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支付人员工资、平台维护费等,没有用于任何实际投资经营活动。在此期间,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每人每月从非法集资款中分别获得人民币2.5万元、2万元、1.5万元,分别非法获利共计15万元、12万元、9万元,并用非法集资款支付平台维护费24万元。后高某某、陈某某商议将胜辉公司整体转让,由高某某联系有收购意向的钟某(另案处理),并与钟某达成公司转让协议。2018年4月2日,高某某、陈某某以900万元的价格将胜辉公司整体转售给钟某,并办理公司法人代表、股东等变更登记,钟某接管胜辉公司后,仍以上述方式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经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截至2018年4月2日,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3046006.36元,返还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31902143.43元,尚有113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399518.6元未能归还。法院对陈某某办理的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799267.32元,依法予以冻结。王某某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搭建P2P理财平台,发布虚假的投资标,虚构该平台有借款人用汽车做抵押借款,以承诺高利息为诱饵,引诱众多集资参与人购买投资标进行非法集资,所得集资款没有用于任何实际投资经营活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被害人的集资款,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实际骗取113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399518.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后果及认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杨联文)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