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龙子湖区法院发布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1-06-30  来源:安徽长安网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龙子湖区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包括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引诱他人吸毒、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毒品犯罪再犯案件等。

01郑某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2020年7月14日,吸毒人员曹某联系被告人郑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使用微信向郑某转账1250元。同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国强路一公厕附近,将一小包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曹某。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郑某。另查明,郑某因犯盗窃罪,1999年9月13日被蚌埠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2月11日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5月被蚌埠市公安局劳动教养36个月。

裁判结果: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郑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款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本案中,郑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构成贩卖毒品罪。

02梅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禁止群众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案情简介:2016年5月4日,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李楼派出所巡逻发现,李楼乡黄郢村村部窑厂东面被告人梅某所有的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经清点共计1252株,并全部铲除。

裁判结果:被告人梅某非法种植罂粟125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梅某家中有多名成员患有疾病,需要照顾,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梅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梅某非法种植罂粟125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日常生活中,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因种种原因,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事实上,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根据前述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即构成犯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也要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03刘某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10月生)在蚌埠市某KTV包间内,以“吸毒能减肥”为由,引诱聂某(女,1999年3月生)、李某(女,1999年8月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此后又以同样的手段引诱华某(女,2000年2月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至3月16日间,被告人刘某用他人的身份证入住蚌埠市某宾馆,在此期间,刘某先后三次容留聂某、李某、华某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有吸毒违法行为被公安人员查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引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刘某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对其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依法从重处罚;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本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刘某引诱三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法院未予采纳其辩护人主张对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

04芦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芦某假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陈某,却趁机在互联网上用QQ给其朋友汪某发了一条消息:“让陈某快跑,有人逮他。”随后,汪某将此条消息截图转发给了在蚌埠市某网吧上网的被告人陈某,陈某当即离开网吧,逃脱了公安机关当晚对他的抓捕。

裁判结果:被告人芦某明知陈某系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通风报信,以帮助其潜逃,芦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芦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芦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采取窝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证明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甚至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度,刑法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本案中,芦某明知陈某系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通风报信,以帮助其潜逃,芦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05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毒品犯罪再犯

案情简介: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蚌埠市蚌山区某小区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经查,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本条是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本条将先犯的罪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五种犯罪,而对再犯的罪则取消了上述限制,只要再犯本节规定的任何一种罪,都应从重处罚。行为人再犯的罪名不一定与其被判过刑的罪名一样,但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犯罪种类,就应从重处罚。这里的“本节规定之罪”包括以下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本案中,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张闯玉)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