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合同不买社保 员工主动离职后获补偿

2021-07-15  来源:安徽长安网

萧县一员工尹某在安徽某投资公司工作六年期间,公司未与尹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仅缴纳两个月社保,尹某以此为由主动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安徽某投资公司给予员工尹某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7370元,后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案情:2014年12月17日,尹某入职安徽某投资公司任生产部经理,该公司一直未与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仅缴纳两个月社保。2020年2至3月,该公司未给付尹某工资。后尹某于2020年6月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至3月份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尹某支付工资款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6月2日,尹某以未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该公司提出离职。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0年6月2日。该公司主张确认其公司与尹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该公司应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尹某2020年2月、3月份工资共计14800元。关于尹某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安徽某投资公司未为尹某缴纳社会保险,尹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尹某于2014年12月17日入职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提出离职,其在公司工作5年5个月,应按5.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共计42570元。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