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

2021-07-21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 7月2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幕,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我省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对接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保障条款,进一步强化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据悉,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提升了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对传承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实施10多年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见义勇为确认的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进一步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与现实脱节,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等等。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和原条例相比,共有38处大的调整,其中删去6条,新增10条。《修订草案》的主要特点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为目的,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回应社会关注的见义勇为伤残、死亡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对他们的奖励标准;对接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保障条款,进一步强化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修订草案》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此次条例修订细化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相关待遇和抚恤的范围及标准,增加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尤其是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就业、生活、教育等方面的优待与权益保障,用“保护”一词已经不能涵盖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将“保护”改为“保障”,把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与现行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相衔接,进一步织密权益保障之网,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后顾之忧。

《修订草案》更加科学地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原条例中的“特定义务”属于学理概念,含义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影响见义勇为的认定工作。基于此,《修订草案》第二条将见义勇为的概念调整为“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为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更多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中,《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原条例中省、市、县不低于三万、两万、一万元的奖励标准,调整为省、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三倍、两倍、一倍,改固定标准为动态标准,解决了原来奖励标准偏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二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第十九条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规定,把对这三类人员的奖励调整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奖金的具体标准,由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把具体奖励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主要是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这样修改更有利于鼓励各地政府从实际出发开展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工作,有助于弘扬正气、呵护善举。

增加和细化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权益保障和抚恤优待措施,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第四章“保障”章节相关条款中。《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精神,增加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免除民事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分别从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明确了不同的抚恤待遇;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但属于因公牺牲情形、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等三种情形规定了遗属应享受的抚恤待遇。对既未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也未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的,增加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兜底性条款。(记者 汪乔 实习生 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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