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宣判 保障离异老人老有所居

2021-07-23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相山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在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通过为离异后居无定所的一方设立居住权,保障困难一方“住有所居”。该案为我市首例涉“居住权”案件,通过保障离异老人老有所居,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赢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年过半百的老王(化名)与李女士(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千禧年,2001 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2日生育一子冉冉(化名)。自2008年双方发生矛盾后时有分居,自2016年9月双方开始正式分居至今。李女士遂向相山区法院起诉判决二人离婚,并分割共有财产。老王基于多种考虑不同意离婚。老王与李女士名下登记房产一套,该房屋系老王单位的集资房,双方在协商分割房产方案时,李女士提出依法分割该房产,老王不同意。后李女士提出房屋赠与儿子冉冉,老王也同意赠与冉冉,但考虑到该房屋自己一直居住,是其唯一居所,同时要求居住。经承办法官释名,李女士同意了老王的居住权请求。

该案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相山区法院判决李女士与老王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冉冉,老王暂时居住该房屋至搬出或百年,李女士及子女协助老王办理居住权登记。该案件从居住权角度化解了双方因感情破裂意欲离婚,分割房屋就需支付高额房屋折价款,赠与房屋给子女又担心将来“居无定所”的窘境。

“居住权”是自然人按照合同或者遗嘱等方式取得,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全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