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构成犯罪

2021-08-26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铜陵中院对一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危险驾驶上诉案维持原判,上诉人檀某某被判处拘役刑罚。

2021年4月5日,檀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沿铜陵市长江二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不慎摔倒,造成车辆受损及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檀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檀某某血样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53.0mg/100ml,属于醉酒。同时,查明檀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前,电动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根据2019年4月15日生效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规范》(GB177761_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满足:1.最高时速≤25㎞/h;2.整车质量(含电池)≤55㎏;3.须有脚踏骑行功能;4.电机功率≤400瓦;5.电池标称电压≤48伏。超过上述指标的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电动车”,应该规划为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来说,要考取E或F照。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按规定上牌或申领驾驶证件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法或行政机关会按照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划分事故责任,并确定赔偿数额。建议广大市民切莫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未按规定上牌或申领驾驶证件的,请尽快到交管部门办理。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