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双倍工资差额应受仲裁时效限制

2021-09-02  来源:安徽长安网

8月30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索要双倍工资差额而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某因超过仲裁时效提出请求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8年9月起,张某进入铜陵市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工资300元/天,按月支付,2020年7月,张某离职。2021年7月,张某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81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张某知晓被告铜陵市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支付双倍工资之情形,但其直到2021年6月3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且未举证证明有时效中断或者其他中止事由,铜陵市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实质为仲裁时效已超过的辩解意见终被采纳,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分为两种,一种是为期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一种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即劳动者申请仲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效的适用问题,首先应当判断双倍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也称双倍工资差额,指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它与劳动报酬不同,应当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期的限制。本案中,原告张某最迟应于2020年8月31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其推迟到2021年6月30日才提起仲裁,已然超过仲裁时效的期间,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