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借用”银行卡没事 不料“帮信”被追逃

2021-09-18  来源:安徽长安网

“我犯罪了?不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借给朋友用了一下吗……”9月13日,面对民警审查,芜湖市90后男子金某疑惑之余懊恼无比。金某因涉嫌“帮信”犯罪被网上追逃,镜湖公安分局滨江派出所民警张“网”布控将其抓获。

网上检索,发现在逃人员

9月12日上午,滨江派出所民警像往常一样梳理逃犯信息。忽然,一条信息引起民警注意—金某因涉嫌“帮信”犯罪被江西省鄱阳县警方上网追逃。民警迅速向所领导汇报,所领导当即安排警力与鄱阳县警方沟通了解案情,同时进行调查。

经了解:今年9月初,鄱阳县警方破获一起电信诈骗案,抓获丁某等几名涉案嫌疑人。经过审理,其中金某涉嫌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帮信”犯罪,遂将其上网追逃。民警查询到金某住地之后,立即上门了解情况,然而,金某并未在此居住。民警通过走访摸排,发现金某最近曾在辖区某二手手机店销售一部手机,随即来到现场调查。面对民警询问,店主虽然认识金某,也向民警提供了他的手机号码,但不知道他的居住地和行踪。

民警立马给金某打电话:“你是金某吗?我是滨江派出所民警,有点事了解一下,请你马上到派出所来一趟。”电话那头,金某丝毫没有惊慌:“什么事啊?我出车祸了,在医院住院呢,明天去派出所行吗?”“你销售了一部手机是吗?需要到派出所说明,并出具一下手机购买发票。请你明天上午准时来派出所。”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答应了金某的要求。

张“网”布控,成功抓获逃犯

民警返回派出所后,张网布控。第二天上午,金某如约来到滨江派出所。“请问,昨天哪位民警给我打电话的?让我来交手机发票。”金某一边问值班民警,一边拿出发票。值班民警得知对方就是金某后,立即向身边同事示意。同事将金某“请”进了讯问室。

“知道今天让你来干嘛吗?”“知道,来交发票。”面对民警讯问,金某毫不紧张。“你认识丁某吗?有没有犯罪行为?”民警单刀直入。

“认识,我没有犯罪啊?怎么了?”金某一脸疑惑。“你因为涉嫌‘帮信’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看着民警神情严肃,金某陷入了沉思。想了一会,喃喃自语:“可能是那件事了。”“什么事?你要交代清楚。”金某终于紧张、沮丧起来,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

一时贪念,成为“帮信”嫌疑人

金某出生于1993年,当过两年兵。退伍后返回芜湖,并结婚生子。但他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夫妻俩感情也不和,2020年夏季离婚。今年5月,金某到一家企业工作,并谈了一个女朋友。8月24日中午,金某在一家饭店吃饭时,遇到“微友”丁某,两人边吃边聊。

“哥们,有个赚钱机会,你做不做?”丁某主动说道。赚钱机会谁会放弃啊?金某正谈着恋爱,虽然每月有8000余元收入,但谈恋爱花费很大,而且离婚后要负担孩子费用,感觉钱不够用。想到此,金某来了精神:“什么赚钱机会?”“把你的银行卡、手机给我用用,我来转一笔钱,搞好给你好处费。”丁某说道。金某虽然想到这样做涉嫌犯罪,因为丁某是微信认识的朋友,再说不出力气就能赚钱,何乐而不为?于是,他抱着侥幸心理把自己4张银行卡和手机交给了丁某。丁某操作了一下午,为电信诈骗团伙转账。直到傍晚,才把金某的银行卡和手机还给他,并且给他2000好处费。

当金某因涉嫌“帮信”犯罪被江西鄱阳警方带上警车时,流下悔恨的泪水。

什么是“帮信罪”?

顾名思义,“帮信罪”就是明知犯罪团伙用于违法目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用于电诈及洗钱的银行对公账户。

《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帮信”也是犯罪,莫被小利蒙蔽双眼!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手机等转借、租借他人,避免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张红 田青)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