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我”究竟被谁聘用了?

2021-09-26  来源:安徽长安网

很多人以为,外卖员是由外卖平台雇佣的,实际上,他们并不属于外卖平台,他们是由配送公司统一管理。外卖员和平台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配送公司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把外卖员的权益保障推给了保险公司。当外卖员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该找谁赔偿损失呢?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10月,郭某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配送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5日,郭某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指派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郭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支持了郭某的诉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遂向肥东法院起诉。

该案中,郭某提交了企业APP截图、员工人员信息、配送信息手机截图、收货确认单、上班打卡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配送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等作为证据,辩称已经将该项业务外包给了其他公司,故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形成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郭某的工作模式为每天通过软件确定当日配送任务和配送量,再从公司的仓库中取货并配送至指定地点。一方面,软件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和使用,郭某通过软件来确定当天配送任务实际是其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表现。另一方面,郭某需按照当天配送任务按时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仓库取货并送往指定的区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上均没有自主权。郭某作为驾驶员虽然自备交通工具,但其接受公司的业务安排,营运所得亦归属公司所有,其与公司之间已形成了人身依附性。

至于有无保底工资、计件还是计时,这仅是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配送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系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约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明示劳动者配送业务外包的事实。

同时,郭某的工资虽然由其他公司转账支付,但其作为劳动者对此无法知悉更无法控制。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郭某与其他公司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郭某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肥东法院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线上支付的逐渐发展下,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新型用工模式应运而生。该种模式下,骑手与平台之间一般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亦存在较大的争议。

对于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主客观要件确定,即双方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