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1-09-28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通讯员  夏    蕾

“明中都是明代第一个都城,也是后来南京故宫和北京紫禁城的建设蓝图。我们的明城墙保存完整,是国内现存唯一的内城宫城墙。”提及明中都城遗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博物馆馆长唐更生如数家珍。

令唐更生更为激动的是,随着《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今年7月获得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如此丰厚的文物家底自此又多了一部法规保护。

近年来,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切,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出台了包括《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在内的8部地方性法规,涉及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明行为促进等多个方面,同时还注重加强立法工作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积蓄立法工作能量,有力推动了法治滁州建设。

生态保护立法占据半壁江山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自2015年9月获得立法权后,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推出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就是《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及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网箱养殖、屠宰场,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条例施行4年来,市区三大水源西涧湖、黄栗树水库和沙河集水库保护区内新建污水处理厂(站)10个,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全部82户养殖场,黄栗树水库搬迁一级保护区居民155户。目前,西涧湖、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源水质基本稳定在Ⅱ类,优于国家要求,沙河集水库Ⅱ类水月份增多,水质明显改善。

滁州市生态保护立法的脚步并未停歇。2017年量身打造了《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责任主体、规划建设、保护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2019年制定出台了《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据统计,该市PM2.5平均浓度从2015年的62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20年的19.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1.1%。绿在山水、绿在公园、绿在道路、绿在大街小巷……诗意的绿色城市画卷呈现在市民眼前。

突出人大主导提高立法质量

2020年10月,滁州市委发出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动员令后,滁州市人大常委会遂将《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在立法过程中,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双组长”的领导组,提出“以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为指引、以总结固化经验为主线、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的立法要求,对应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分级分类成立两个调研组,共收集梳理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和成效371条、问题9大类87条。

目前,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总结固化已有经验的条文17条,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共性问题的条文23条,一项项务实管用的法条,从法治层面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滁州高质量发展提供“硬核”护航。

记者了解到,“双组长”制是滁州人大主导立法的有益探索之一。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在法规选项和立项、法规起草、法规审议等环节发挥主导作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广泛征集立法建议,分专题成立调研组,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再民主票决。与牵头起草单位建立协同机制,每部法规起草前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委、政府法制部门及相关起草部门共同参加的立法启动会,并探索成立“双组长”立法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矛盾、重大分歧。法工委、相关工委还主动提前介入草案起草工作,加强与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帮助解决棘手问题。

除了发挥法制委、法工委“统”的优势外,滁州市人大常委会还注重发挥相关委员会“专”的特长,不仅要求其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提出审议意见,还要求其在二审审议前参加法规修改领导小组,将常委会有关部门各管一段的“接力式”模式,转变为“全程参与、分段领跑”模式,使立法工作环环相扣。

完善工作制度回应群众诉求

2020年11月20日,滁州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喜讯刷屏了朋友圈,这背后法治力量功不可没。

在此之前,《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施行了9个多月。条例广泛吸取了群众意见,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人乱穿马路、车窗抛物、私搭乱建、电瓶车入户充电、养犬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解决了社会文明建设方面的“老大难”问题。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开拓社会各界有效参与立法途径,在以媒体全文刊登方式征集意见的基础上,遴选了20名专家、学者,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把法规通过前征求专家的意见作为审议中的一个必经环节,还在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设立了1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依托联系点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优势,了解基层群众的立法需要,回应基层群众利益诉求。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立法论证工作办法、立法评估工作办法、立法听证工作办法、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工作办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立法公开工作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探索构建民主立法体系,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为实现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为保证法规刚性实施,滁州市人大常委会还探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让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全社会都重视地方性法规实施,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