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妻子起诉丈夫给情人赠款,芜湖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2021-09-28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芜湖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被告徐某与原告崔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与被告李某相识发生婚外情。为讨李某欢心,徐某陆续向李某转账29次,共计33770元。原告崔某某在得知丈夫徐某出轨及向李某转账的事实后,认为丈夫徐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遂将李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与李某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财产337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徐某的赠与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崔某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有悖于公序良俗。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徐某赠与被告李某人民币3377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崔某某3377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主动联系法官将33770元返还给原告,至此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法官释法】被告徐某在与原告崔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发生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故徐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徐某的所有收入属于与原告崔某某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徐某在未经崔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被告李某违反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胡丽琴)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