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带来的祸患

2021-12-22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芜湖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被告人苗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2021年6月,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苗某某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以获取非法利益。苗某某遂办理多张银行卡,在知道他人利用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伙同周某某先后前往浙江嘉兴、山东菏泽、浙江杭州,将自己名下8张银行卡及关联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3430元,其中5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流水共计197万余元,支付结算金额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到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符合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对于他人借用、收购银行卡的行为要保持警惕,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