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商品房没有"预售证" 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2022-02-0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国家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规定开发商只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预售证”),才可以进行房产交易活动。经过国家大力整治房地产行业,楼市乱象都在逐步规范,但仍有一些开发商“顶风作案”,为了尽快回笼资金、争夺客源,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即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房源出售,并通过认购的方式锁定客户、收受定金。

那么购房者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情况下缴纳的房屋认购定金,能否要求双倍返还?让我们来看看马鞍山市花山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双方就认购商品房的位置、房号、面积、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定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还约定了定金条款。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合同签署时间截至后,被告一直拖延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直至2021年5月底,原告才得知因涉案房屋未竣工验收被告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2月19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性质,系为了保证双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交纳了定金,但因被告始终未取得预售证,系属因其一方的原因致使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最终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示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项目房产的“五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齐全尽到充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开发商若出售“五证”不全的房屋,购房者虽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但开发商行为本身属于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向开发商提出解约或者向行政部门投诉,要回定金。

(谢蓉蓉)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