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首起涉毒“自洗钱”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2022-03-01  来源:安徽长安网

2月23日上午,马鞍山市当涂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等4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及洗钱一案。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新规定后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因4名被告人被羁押县看守所,根据看守所疫情防控要求,庭审通过与县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当涂县公安局、各银行代表、被告人家属共计20余人旁听庭审。

被告人黄某、崔某、宫某分别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被告人刘某为黄某、崔某提供运送帮助。其中,黄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部分毒资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刘某,让其代为保管毒资并至银行提取现金。刘某明知黄某转账资金是贩毒所得,仍予以接受和代为保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各银行代表纷纷表示,今后将以此案为鉴,加强学习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洗钱违法犯罪的鉴别力。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法官提醒

“自洗钱”即“自己犯罪自己清洗”。洗钱是一种将按特定犯罪的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若明知转账款项来源“不正当”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涉嫌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另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虽外表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每个人都应该珍爱自身、远离毒品。

(陆菲)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