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虚开增值税发票二百多万被判刑

2022-03-11  来源:安徽长安网

社会生活中,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会涉及到发票的问题,有的企业为了偷税漏税会在商品的数量、名称以及商品的价格上弄虚作假,其中就包括比较常见的一种运作手段——虚开发票。3月3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对该案中两被告单位铜陵某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杨某某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铜陵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矿用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等,此两家公司均由被告人杨某某实际经营控制。2017年2月至6月期间,铜陵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某油品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购销往来,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该油品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金额854700.88元,税款145299.12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并于2017年1月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额145299.1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0.94元;铜陵某商贸有限公司接受芜湖县某油品有限公司虚开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09401.73元,税款290598.27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并于当月抵扣了进项税额290598.27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额290598.2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341.88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单位铜陵某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杨某某决定,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公司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公司主管人员杨某某负有直接责任,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应一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两被告单位依法判处罚金。

法官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虚开还是为自己虚开,又或者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行为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侵犯了发票管理的制度秩序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制度秩序。除此之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般采取双罚制,对企业而言,需要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负责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可谓是“人财两空”。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司企业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切勿触及虚开发票的高压线,务必提高法律责任认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要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为企业减税降负。

(王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