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未”成长 “未”爱发令丨裕安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05-27  来源:安徽长安网

5月2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六安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均系化名)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小王(化名)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王某在外务工期间,从不主动与女儿联系,不关心其生活学习,甚至在女儿主动联系时亦不回复信息。因王某对女儿多年的漠视,导致孩子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给其身心带来了巨大创伤。2021年3月,小王被诊断患上了重度抑郁症,甚至有自残行为。2022年5月6日,原告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小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为了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庭前承办法官与小王进行了沟通交流,她表示支持母亲诉讼离婚,自己生病休学期间并未得到父亲的关心,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被告王某的既往行为应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此种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王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女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促进其全面发展。对王某履行本令情况,法院将会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如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面对这份“沉甸甸”的指导令,王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非常懊悔,承诺今后将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孩子,多关心和爱护女儿。随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的离婚纠纷成功调解。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让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已经成为家长的“必修课”。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父母的监护职责不可或缺,广大家长们要以本案为诫,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用正确的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孩子,构筑一个温馨的港湾,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