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加强铁路车站周边地区综合治理

2022-09-20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实习生 唐宇新

10月1日起,《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围绕铁路建设安全、铁路线路安全管控、铁路车站周边地区综合治理等作出一系列规定,保障全省境内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安徽省铁路快速发展,铁路运营总里程大幅增加,确保铁路安全的压力也持续增大。其中,铁路建设是铁路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保障铁路运行安全的前提基础。

为了有效解决安徽省铁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切实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质效,《条例》就铁路建设安全作出规定,要求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预防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影响铁路选线专项规划的实施。开展安全影响等评估,防止、减少铁路项目建设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

为了加强铁路沿线环境治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条例》要求在铁路线路两侧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管控,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等影响铁路安全的活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要加强管理、排除隐患。

加强铁路车站周边地区治安防控等综合治理对于保障铁路车站周边道路畅通,保护出入站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整体文明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条例》要求,铁路车站所在地政府将铁路车站周边地区治安防控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联防联控机制,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铁路车站周边地区实施综合管理。

铁路是跨区域的线型工程,离不开各地通力合作,联合监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铁路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应急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编制涉及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地方铁路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省(市)意见。

根据《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与长三角地区沪、苏、浙正在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沿江高速铁路通道规划和建设,协同建设长三角地区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保障长三角地区铁路安全联合监管和区域合作的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