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抚养费与探望权,谁优先?

2022-10-24  来源:安徽长安网

夫妻离婚后,一方因看不到孩子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因未收到抚养费而拒绝对方探望孩子。究竟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什么样的关系?

2019年,女子甲与男子乙在马鞍山市当涂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因为探望等引发的各种矛盾,两年半以来,乙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甲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乙表示因无法探望孩子才没有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先探望孩子再支付抚养费。而甲表示因乙不支付抚养费,加上她带着孩子在外地做生意等各方因素,才未让乙探望孩子。乙随即也就探望权的行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探望权和抚养费的问题争论不休。

执行干警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数次沟通,一边劝说甲抚养费与探望权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没有付抚养费,就剥夺父亲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边也劝导乙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也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执行干警希望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双方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重新了解清楚“探望权”和“抚养费”的定义,并明白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最终甲同意乙探望孩子,乙当场支付1万元抚养费,双方还就后续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行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父母抚养孩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乙作为孩子的父亲,以看不到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样的做法是欠妥的。给付抚养费是非直接抚养方的义务,一方不协助探望,不代表另一方就能免除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甲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乙看望孩子也是错误的,作为母亲不能剥夺孩子对父爱的需求。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对方探望权。

法条链接

关于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关于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提醒

抚养费与探望权互不制约,互相独立,不存在谁先谁后。作为离婚的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探望和抚养费问题,以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给孩子一个幸福、快乐的童年,而不应将孩子视为你争我抢的对象。

(陶静 陆菲)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