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守正义 为民守初心

——记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冯祝苗

2022-11-10  来源:安徽法制报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平日里总是笑意盈盈的冯祝苗,每当出庭支持公诉时总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检察官的威严与气场十足。近年来,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个人、全省卷烟打假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检察机关公诉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她,已成为滁州市检察系统先进典型的代表。从初出茅庐的检察新兵到刑检一线的业务骨干,在过去的13年里,冯祝苗始终初心不改、使命不怠。

以工匠之心对待每一起案件

2009年,冯祝苗考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在控申接访、新闻宣传、检委办等岗位历练。“从事文字材料撰写、会议记录等综合工作,提升了我的理论水平,夯实了我的文字功底,虽短短三年但受益终身。”回忆起这段经历,冯祝苗感慨地说。

2012年,冯祝苗通过遴选考入滁州市检察院,并被分配到公诉岗位。从天天跟文字打交道的综合岗到天天跟案件泡在一起的业务岗,冯祝苗很快便适应角色转变。从办理第一起刑事案件起,就以“求极致”的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匠之心对待案件,力求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

2020年,一起故意杀人案交到了冯祝苗手中。2020年9月,酒后的朱某某因琐事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和厮打,后在卧室捂压妻子口鼻导致其窒息死亡。在看守所提审朱某某时,朱某某言辞激愤,声称自己没有实施捂压口鼻的行为,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诱供所致。该案发生在凌晨的家中,没有第三人在场。案发前几个小时,被告人和被害人还应朋友邀请共同赴晚宴,饭后一同回家。此时,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有罪供述是否客观、真实,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冯祝苗多次与侦查民警沟通,详细了解朱某某到案后的表现,仔细观看每一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后证实“朱某某系在侦查人员释明法律、交代政策、展示客观证据后供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对于作案动机,朱某某称其与妻子感情很好,没有杀害妻子的主观故意,构成犯罪也只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为瞄定朱某某的作案动机,冯祝苗补充询问了多名证人,证实朱某某脾气暴躁且曾经殴打过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多次想与其离婚。庭审时,冯祝苗从朱某某的客观行为以及工作经历等角度,论证了朱某某系间接故意杀人而非过失致人死亡。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后,朱某某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冯祝苗共独立承办案件170余件、协助办理案件400余件、审查各类刑事案件判决千余份,所办案件无一起错案,无违纪违法投诉。其中,协助办理的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将办案与社会治理融为一体

作为滁州市检察院扫黑办成员,2020年,冯祝苗参与办理了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代某某等21人涉黑案。受理该案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21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在五地的看守所。为办理该案,冯祝苗和专案组成员兵分三路,来回驱车几百公里,按期完成了送达告知、提审讯问等工作。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多,冯祝苗和专案组成员放弃端午假期,全身心投入到办案中。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奋战,最终完成了该犯罪组织结构层级、犯罪事实等证据链的构建,制作出1213页、69万余字的审查报告和40页、2万余字的起诉书,如期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冯祝苗和专案组成员认真贯彻落实自愿认罪认罚相关政策要求,17名被告人在庭审前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原计划5天的庭审缩短至2天半。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个罪名,判处该涉黑组织首要分子代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的背后,都存在一定的社会管理缺陷。在指导基层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冯祝苗敏锐地发现存在黑恶势力刻意招募、拉拢未成年人情形。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黑恶势力侵害,她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向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尽责,合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办理多起“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金融放贷行业乱象,她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检察建议。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冯祝苗还承担起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机制建设、经验总结、案例提炼等文字材料工作。2021年4月,冯祝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个人”称号。

让法律的适用过程饱含温度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冯祝苗还十分注重法律“刚性”与道德“柔性”的结合,努力解决涉案人员遇到的各类困难,让法律的适用过程饱含温度。

2016年,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至滁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因婚外情引发,2015年12月,想要断绝不正当关系的王某某,持刀将被害男子王某甲捅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投案自首。提审时,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以及特别牵挂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而被害人王某甲家中也有两名未成年子女,且案发后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难。该案虽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却关乎2个家庭和4名未成年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冯祝苗一方面联合控申部门,对被害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另一方面与王某某的辩护人和被害人妻子联系,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鉴于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以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在提起公诉时,冯祝苗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后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

2021年8月,按照院里安排,冯祝苗开始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她把对孩子的爱融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关心关爱每个涉案未成年人。为给在校学生上好法治课,冯祝苗通宵达旦制作课件,积极传播法治理念,帮助未成年人系好人生的“法治扣子”。除此之外,冯祝苗还参与了《滁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专家论证等工作,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021年12月,滁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刻苦钻研精神融于职业生涯

2018年,斩获“滁州市优秀公诉人”荣誉的冯祝苗,被选拔参加安徽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竞赛。为了展示滁州公诉人过硬的业务能力和风采,还在哺乳期的冯祝苗克服各种困难,全身心备赛。每天晚上,将孩子哄睡后,学习到凌晨。竞赛时,冯祝苗以总分第二名的成绩脱颖而出,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公诉标兵”称号。

在办案的同时,冯祝苗还不忘理论水平的提升。在检察理论研究方面,冯祝苗多次参与省级课题研究以及省市院组织开展的案例研讨、业务论坛等活动。2016年,冯祝苗参与撰写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被评选为市重点课题一等奖。2020年,参与撰写的省级研究课题《“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机制研究》被最高检主办的《检察工作》期刊采用。2021年7月,经省检察院重罪部门推荐,冯祝苗入选全国重罪检察调研理论人才库。在钻研理论的同时,冯祝苗还十分注重将理论素养转化为司法实践工作能力。她及时总结滁州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自行补充侦查、扫黑除恶、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先后编发了《公诉工作信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刊》等多篇信息。

“无论是公诉人竞赛还是理论调研,都需要有‘板凳干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的精神。”被问及如何取得的上述成绩,冯祝苗这样总结道。(本报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童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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