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时碰撞受伤谁担责?法官: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2023-02-02  来源:大江晚报

假期里,一些爱好运动的市民会选择去体育场中打打篮球、踢踢足球,既运动社交,又锻炼身体,而体育运动难免碰撞接触,一旦意外受伤谁来担责?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6日下午,闫某某与张某在弋江区某小区内部篮球场内进行篮球运动时发生了碰撞,闫某某因此受伤并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闫某某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因其多次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现场监控视频,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视频,且物业公司让不居住在该小区的张某随意进入小区,存在管理疏漏,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运动过程中,队员之间互相激烈对抗,身体接触带来碰撞伤害属常见现象。本案中,闫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篮球运动存在的伤害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闫某某自愿与他人参加篮球运动,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双方在篮球运动中发生碰撞造成闫某某牙齿受损,闫某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关行为亦未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故张某不应承担闫某某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闫某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了闫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该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承办法官提醒,本案适用的是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该条款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等文体活动中,该类活动中风险行为大量存在,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活动参加者既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在正常的文体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行为符合活动规则,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构成侵权行为。法官提醒爱好运动的市民,参加体育竞技活动需谨慎,量力而行,运动中注意运动防护,避免受伤。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