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这一案例入选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2023-03-06  来源:安徽长安网

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1.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四人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3.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4.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猎捕黑水鸡民事公益诉讼案

5.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神医”“神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7.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区饮用水锌含量超标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公益诉讼案

1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12.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顺渠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3.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庐山西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4.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15.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6.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萧县某某材料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萧县某某材料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专家评估 调解结案

【要旨】

行政机关通过工作协作机制向检察机关移送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线索,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违法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调解方式结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萧县某某材料公司通过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的方式,排放粉尘3.183t、SO215.842t、NOx31.489t,三种污染物超标倍数达9-71倍,经专家评估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益。2020年12月3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对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月12日,市环境局根据其与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州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推进机制的意见》,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宿州市检察院。2021年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州市检察院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环境局对某某材料公司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污染产生原因等事项。

2021年4月9日,宿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期间,针对大气污染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依托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对违法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及超标倍数进行电子数据固定,有效弥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能力的不足;针对生态损害、修复治理难以科学量化等问题,委托技术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此次违法行为造成下风向西北边10km及其他方向1-5km范围内的建筑物、市政设施、生态系统和人群聚集环境污染,并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大气污染造成的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90767.05元。经公告,宿州市检察院于8月30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某材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0767.05元、专家评估费20000元。为方便案件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将该案指定萧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县法院)审理。

2022年1月26日,萧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某某材料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表示企业受疫情影响效益不佳,请求分期支付赔偿费用。检察机关认为,分期支付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调解结案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遂同意调解。宿州市检察院与某某材料公司签署分四期支付290767.05元赔偿费、首期先行支付20000元专家评估费的调解协议。2022年1月26日,萧县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反馈。2022年2月28日,萧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2022年5月20日,某某材料公司已按期将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并在当地政府宣传栏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发现环境保护税欠缴问题,遂向税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85家企业环境保护税款及滞纳金250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打通公益受损线索移送渠道,形成同向发力良好局面。行政机关因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外脑”力量,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类案件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在违法主体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前提下,遵循公共利益及时保护原则,积极促成调解,实现修复污染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共赢。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