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2023-03-20  来源:安徽长安网

3月15日,中消协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芜湖法院推送的案例《佘某诉张某、葛某、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预付式消费中提供服务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经过层层选拔进入全国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安徽省唯一入选案例。

佘某诉张某、葛某、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预付式消费中提供服务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佘某为购买美容美发美体服务套餐在张某作为登记经营者经营的店铺内办理了预付式(可充值)消费服务卡,并分三次充值预付款合计38000元。2022年2月13日,张某与张某某签订了《美容美发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同意将涉案店铺转让至张某某。2022年2月14日,张某办理了涉案店铺的注销登记。2022年5月7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集相关消费者代表、张某及张某某调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佘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张某某又拒绝向其服务,葛某为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要求三人对案涉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一、佘某已经履行了充值付款义务,后因对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佘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的诉求应予以支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应当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三、涉案门店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门店注销后,应由其登记经营者张某承受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同时,葛某在涉案门店经营过程中起到了实际参与和控制作用,二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关系,不产生对外效力,对外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将门店和对充值会员的服务一起转让给张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佘某未同意张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因此二人之间的协议对佘某当然不发生效力。综上,应由张某、葛某对佘某共同承担退还预付款余额及利息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一、解除佘某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张某、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佘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以36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葛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模式是当下服务性行业中常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实践中面临着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和卷款走人的现象。本案明确了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时,法院依法支持解除合同及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的部分诉求。并且,通过认定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以及确认将门店和服务义务一起转让第三方的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再次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要轻易选择大额、长期服务。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经营者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应形成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在经营者“人走楼空”时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