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制作“口水油”供顾客食用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起食药安全刑案

2023-03-22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回收、过滤,重新制作“口水油”加入火锅中再上餐桌。近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店两名合伙经营者以及参与制作“口水油”的配菜员获刑。

该案系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9月19日凌晨,合肥警方在对辖区夜市商户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家老火锅店的后厨内放置的3桶油疑似“老油”(或称“口水油”),民警随即向该店经营人员徐某、李某及员工段某口头了解情况,3人主动供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事实。警方遂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将3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曹海清担任审判长,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合肥合伙经营一家老火锅店,其中徐某负责后厨和采购,李某负责前台和经营,并雇佣被告人段某负责配菜。2022年2月至9月,为节约经营成本,徐某向李某提议制作“口水油”供顾客食用,李某表示同意。此后,徐某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口水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徐某不在时便安排段某负责“口水油”制作。营业期间,加入“口水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9万多元。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李某家人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庭审中,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法院依法通知专业人员出庭,对案件相关内容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表示,废弃食用油脂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目前已经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口水油”就属于废弃食用油脂。

“‘口水油’中含有消费者食用后留下的唾液,存在交叉传播疾病的风险。”该专家说,“口水油”在制作过程中容易滋生细菌,发生腐败变质,一旦和空气中的黄曲霉毒素结合,油脂就变成了黄曲霉毒素赖以生长的温床。在反复熬制过程中,它的油脂结构也会发生改变,可能产生反式脂肪酸、氰化物,对人体造成危害。

公诉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生产、销售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3名被告人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段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自2020年9月1日集中管辖食药安全案件以来,共计审理食药安全刑事案件70多件。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