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制定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四地同步实施,为长三角区域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提供了制度方案。图为和县公安局乌江派出所、乌江镇禁渔办、和县渔政等部门协同联动,开展长江流域乌江段禁捕全覆盖巡航执法行动。本报通讯员 杨杉杉 摄
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2000年制定立法法以来的第二次修改。立法法被称作“管法之法”,此次修改,对地方立法将带来哪些影响?贯彻落实新版立法法,下一步我省将如何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
设区市立法权限再次扩容
3月22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研究讨论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草案和省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对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了简要解读。吴斌表示,此次立法法修改,设区市立法权限调整与区域协同立法写入立法法两项内容,是对地方立法最为直接的影响。
关于设区市的立法权,这是立法法制定以来的第二次调整。2015年3月,立法法第一次修改,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在此之前,我国仅有49个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其中,我省只有合肥、淮南两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后,我省其余14个市都具备了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对依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必要。”六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刘加虎介绍,2016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六安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六安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部,修改1部。这些法规在市容管理、水源环境保护、红色文物保护以及文明促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加虎表示,地方立法可以进一步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使法律实施更具针对性。以城市养犬为例,之前看起来是“很多人在管”,实际则是“很多人不管”。“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有效解决了此前部门职责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刘加虎说。
此次立法法修改,设区市的立法权限新增了“基层治理”领域,并将“环境保护”调整为“生态文明建设”。“相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是个更为宽泛的表述,对地方用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刘加虎表示。
而关于基层治理,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其范畴与边界对地方立法来说也有点不好把握。“被赋予立法权后,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新领域的立法探索,还应谨慎推动。”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葛梦婷介绍,今年该市将会就相关立法进行初步调研,摸清哪些内容适合纳入基层治理范畴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有了法律依据
此次立法法修改,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的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区域协同立法,并不是新鲜事。吴斌介绍,长三角是国内较早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地区,安徽是积极推动者、参与者、实践者。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专章,明确我省可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方面开展区域合作。“这是我省参与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首个立法项目,也是全国区域协同立法的第一个项目。”吴斌说。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我省与沪苏浙协同立法进入“快车道”,多个立法成果为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1年4月,我省与上海、江苏、浙江协同制定并同步施行《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在文本上总体是一致的,特别在关键条款上是完全一致的,分别明确了总体要求、禁捕区域和期限、政府及部门责任、联动机制、违法行为处置、长三角合作等。
随着实践的不断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从最初的生态保护领域不断向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社会保障等方面拓展。
比如,去年7月1日,新修订《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就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等作出具体规定。3个月后,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于去年10月1日在四地同步施行,让长三角地区真正走进了“一卡通”时代。
在省级层面协同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去年我省马鞍山市与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就“水中大熊猫”江豚,协同制定了《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这是全国首例对单一物种的流域性区域协同保护立法。”葛梦婷介绍,决定为实现长江江豚区域间协同保护开辟了新路。
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方面,早在2018年,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签署了《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决策层、协调层和工作层层层推进的立法协同机制。
“此次立法法修改,是继2022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第二次把区域协同立法写入法律,为地方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地方更好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吴斌表示。
地方立法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重要原则。实践中,能否回应群众期盼、解决实际问题,也是地方立法质效的关键所在。
“因地制宜开展特色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途径。”宣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境表示,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才能让地方性法规立得住、真管用。
李境介绍,近年来,宣城市立足当地历史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实际情况,围绕宣纸产业健康发展、传统村落保护等问题开展“量体裁衣”式立法,制定了《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为当地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在葛梦婷看来,地方立法重在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不宜搞“大而全”的重复立法,而是要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实际,细化、补充、完善国家法律的规定。
葛梦婷告诉记者,《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共16条内容,涵盖了建立全流域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制度、践行物种保护和生境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理念、建立都市圈区域协同的保护机制、凸显长江江豚的文化价值等方面内容,“而对于法律责任问题,多部上位法已经有所明确,决定就没有多作具体规定。”
立法反映人民意愿,才能得到人民拥护。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六条指出,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此次修改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写进法律,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任务职责。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载体,能够确保在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吴斌介绍,截至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已设立了1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实现16个市全覆盖,通过这些联系点,基层群众将自己的意见传达至立法机关,有效地提高了地方立法质量。
刘加虎介绍,六安市人大常委会也在当地设立了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据他观察,相对于网络渠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征求群众意见方面更为直接高效。“有些法规草案在网站公开后,群众的关注度并不高。”刘加虎透露,在制定《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时,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联系点组织了多场立法座谈会,征求小区业主、物业、街道社区等相关方面的意见,从而让条例能够充分反映民意,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报记者 范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