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提留、乡统筹等已不复存在 安徽这一处分规定拟废止

2023-05-16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征询公众对废止《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分规定》意见,并说明如下。

《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5年12月6日起施行,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违反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标准,改变村提留、乡统筹费适用范围,违反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和劳务管理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作为《规定》的依据之一,《安徽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所废止。自2000年起,国家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

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又废止《农业税条例》,村提留、乡统筹等已不复存在,《规定》的主要规定已经过时,不再适用,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废止该《规定》。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5月11日至5月2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责任编辑:孙天艺